“美工辞职”,网店卖家以“愤怒的脸”代替商品照片做宣传
最近,一位淘宝卖家在网店上传了一张手绘“暴走漫画”代替商品照片,此举带来了商品销量的增长。在赞美其创意的同时,网上也有声音对其原创性提出疑问。眼下,暴走漫画正以简单、幽默的特点“遍地开花”,其商业应用也越发广泛。事实上,西安一家动漫公司已通过权威部门进行了该漫画的著作权登记,有关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了网友关注。
涂鸦代替商品照,奇招增销量
在这家销售男装的网店里,一款羊毛外套的照片位置上,店主却放了一张手绘漫画,上面写着“美工突然辞职,不会作图啊,很厚实的毛衣,再穷也要买一件啊”,图片主体是一张画风粗糙的愤怒的脸,被网友认出是暴走漫画风格的人物。
没想到,该卖家这种反其道的促销方式带来了商品销量的增长,漫画吸引了网友的光顾,店主的创意受到了许多人称赞。但也有网上声音表示,使用暴走漫画的形象做商业推广,是否侵权了呢?
除了网店,类似的做法也在实体店里出现。据《福州晚报》9月份报道,当地一家卖小丸子和寿司的小店在其摊位前竖了一张海报,上面歪歪扭扭地写道:“美工突然辞职,我不会作图,就这样吧,很好吃的小丸子跟寿司……”图中有一个暴走漫画风格的小人手拿着这两样食物。
暴走漫画堪称“全民创作”
据了解,暴走漫画最初源于国外一个名叫“4chan”的网站,早在2007年时,有人上传了一组用Windows画板手绘的“粗糙而幽默”的四格漫画,讲述一个人在蹲厕所时被水溅到后的愤怒。其形象得到了网友们的认可,并在随后的一批模仿创作中定下了这种“RageComic”的风格:画风粗犷,不顾美感,用鼠标手绘,常用于描述生活琐事,抒发心情,亮点在最后一“格”。
2008年,一位名叫“王尼玛”的网友开发了中文版的暴走漫画网站,并为它起了中文名字“暴走漫画”,该形象开始被国内网友所接受。
目前,暴走漫画在新浪官方微博上的粉丝数量已过百万,其官方网站上推出的“暴走漫画制作器”吸引了很多缺乏手绘漫画经验的网友,通过其丰富的“表情库”创作属于自己的暴走漫画。
创作者公司: 已注意到这种滥用现象
针对著作权方面的疑问,记者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暴走漫画系列作品已经于今年2月份在该网站通过登记,登记号为“2012-F-050197”,著作权人显示为“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昨日,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MOMO)的总经理助理陈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淘宝店主的做法不妥,理由是其使用暴走漫画的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且未注明出处。据她透露,暴走漫画在网上被滥用的现象很普遍,公司曾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维权。
陈小姐说,她所在这家公司的老板就是网友“王尼玛”,此人是华裔英国人(目前人在英国),几年前曾在“4chan”网站上参与暴走漫画的创作。他已经以公司名义完成了对暴走漫画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已对“暴走漫画制作器”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正等待审核。
今年10月,上海长宁区开了一家以暴走漫画为主题的奶茶店。陈小姐称,公司免费给对方提供了使用授权,这一说法昨天也得到了该奶茶店老板吴先生的证实,他称自己曾主动联系MOMO公司申请在商业中使用暴走漫画。
律师: 使用者如遇侵权投诉需举证
目前有部分网友认为,MOMO公司并非暴走漫画这一形象的最原始创作者,而且每个人都能按照暴走漫画的形象特点创作自己的暴走作品,因此不能说只要是用于商业活动的暴走漫画就一定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
记者向版权方面专业人士了解到,著作权是作品在完成时即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是在版权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受著作权保护;版权登记机关对著作权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这与专利权的审查不同。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专职律师滕立章。他认为,如果商家擅自使用MOMO公司创作的暴走漫画,则涉嫌侵犯其著作权;若使用人认为该著作权不属于MOMO公司,则需要进行举证,比如证明在该公司之前已有其他公司创作过暴走漫画;或者证明自己使用的漫画形象与该公司登记的形象是不一致的,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法院会进行作品比对。
资料整理: www.happy1666.com 或者资料整理:www.skycn128.com
武汉新一代动漫培学校一直本着授人以渔的教学思想,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科学适宜的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了大量适用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