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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上海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部分)

责任编辑:pdy 发布日期:2021-04-19 17:22:04 来源:求学问校网

【摘要】2021年4月上海自考第一周考试已经结束,有不少考生也透露了真题题目,要知道上海地区还有第二周的考试,希望考生们都调整好状态迎接下一场考试,上海自考网小编再这里整理2021年4月上海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

2021年4月上海自考第一周考试已经结束,有不少考生也透露了真题题目,要知道上海地区还有第二周的考试,希望考生们都调整好状态迎接下一场考试,上海自考网小编再这里整理2021年4月上海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部分),为其他考生参加考试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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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上海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简答题

26、简述劳动仲裁中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及条件

【参考答案】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7.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参考答案】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28、简述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参考答案】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2)法定补偿金

(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29、简述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方式

【参考答案】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1)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色的组合等新颖、醒目,富有个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直接联系,可以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例如,“柯达”“素尼"等都是本身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能够直接作为商标注册.

(2)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这种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时间使用,使得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就被认为起到了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获得了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0、简述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主要方式

【参考答案】

(1)抽查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药品、食品、饮用水、天然橡胶等)。

(2)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本区域)随机抽查样品(随机抽查,数量合理)。

(3)禁止重复抽查

(4)抽查费用由国务院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31、简述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1)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偿合同更重;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而对纯粹获利的赠与等无偿合同,则可独立为之。

论述题

32、试述商业诽谤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商业诽谤的概念: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②商业诽谤行为的对象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③商业诽谤行为的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④商业诽谤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即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悉。

33、试述专利权人的义务

【参考答案】

(1)缴纳专利年费

年费是专利权人付给专利行政部门]的管理费用。专利权人应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专利年费,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应予终止。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予以奖励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例题

3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孙某、刘某,其股权比例分别为55%、30%、15%。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约定。2019年3月刘某因病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其股东资格,张某不同意。2019年5月,孙某和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受让王某的全部股权,并且孙某支付了股权受让款。

(1)王某是否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继承。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可以继承。

(2)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无效.股权对内容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35、2019年3月15日前钱某向赵某口头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赵某的一套房屋,3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先行支付房款100万另400万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支付之后,钱某将100万购房款支付给了赵某。4月1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后钱某拒付另400万元的房款.

(1)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3月28日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当事人双方不在同时签字或盖章的,按照最后签字或盖章时间。本案中3月28日钱某与赵某签订协议,因此合同于3月28日成立。

(2)赵某是否可以要求全额支付另外的400万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的,赵某的行为属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要求继续履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适用条件:

(1)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如果标的物已经灭失,履行费用过高,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雇佣等合同,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赵某可以要求全额支付另外的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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