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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教学籍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21-06-24 15:20:12 来源:求学问校网

【摘要】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教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正式发布,报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成教考生们可以了解一下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教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正式发布,报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成教考生们可以了解一下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教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1年1月25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报到日期前,凭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请假手续向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请假。学生请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光谷教育学院在新生电子注册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由所属函授站报光谷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相关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光谷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与次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连续招生的,办理专业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所属函授站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毕业时的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各专业从注册到毕业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5年、高起专2.5年、专升本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7年、高起专4.5年、专升本4.5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服兵役时间除外)。

  第十条 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办理毕业的学生,光谷教育学院通过学校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正式行文告知各函授站。30天公示期满后在学信网上注销学籍。

  第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请假。未经请假和假期超过部分,一律以旷课记载。

  第十三条 考勤

  由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负责、具体落实。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作为任课教师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违纪”或“旷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不论成绩高低,均以“及格”(或60分)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核占70%,两个部分的成绩构成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或单位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违犯考试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站与转学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二)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能开班的;(三)学生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一)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二)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学习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站,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书面申请,转入、转出函授站(教学站、点)以书面形式报光谷教育学院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转学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学校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校和光谷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校和光谷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站或转学一次。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期间可保留其学籍。(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二)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同意后报光谷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同意,报光谷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意见,经光谷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五)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成绩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或由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申请,学生本人签字,并附有关材料,报光谷教育学院审批。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应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清理与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学士学位申报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申请办理手续,学校审批后可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满足毕业条件,但已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80%,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学生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可申请发放学习证明。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光谷教育学院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将办理注册手续,具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籍信息和获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经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供社会网上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和毕(结)业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子图像等个人基本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毕(结)业证书编号等学习、毕(结)业信息。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后,可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学籍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档案严格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若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前至少一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光谷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内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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