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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成教学籍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20-10-22 13:39:27 来源:求学问校网

【摘要】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法规,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法规,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鄂教学〔200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武汉轻工大学成教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报到入学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文件,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二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本部学生应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其他学员应向所在函授站请假。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新生资格复查及注册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入学报到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录取信息网上核对,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须上交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保留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意见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未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条 新生资格复查通过后,学校对新生予以电子注册,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者取得正式学籍。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异动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反馈的录取数据信息建立在校生学籍电子档案库(即在校生库)。学籍异动是指在校生库中的学生信息变动,主要包括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录取信息变更(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层次变更)等。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相关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交验医院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杂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十四条 对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三节 退学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者;

2、跨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八门及以上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7、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学习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予以开除学籍者;

10、两次考试舞弊,予以开除学籍者;

11、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学籍者。

12、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在15天内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者;

2、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七门者;

3、个人申请留级者。

第十九条 学生自愿留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继续留校学习者,应按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节 姓名、身份证号、层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学校审核,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批。

1、属成人高考报名录取时姓名或身份证号有误者,须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在校期间通过公安部门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者,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变更记录。户口簿上应有已注销的原用名页、含现用名及曾用名页,变更姓名时间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连名带姓均变更者(因父母入赘、离异等原因),还应由学生及父母提供变更姓名原因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本降专”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经学校批准和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修改注册信息。办理学历层次变更仅限录取后至毕业前,超出此时间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五节 转 学

第二十三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时间报上级部门审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其他院校退学者;

2、在原校受过严重行政处分者;

3、学校认为不能转入者。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的学生转学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由转出、转入高校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手续。如属跨省转学的,还需转出、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节 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完成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之前,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生所在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在校期间因违纪(或违法)受过处分者;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入学后已调整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4、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者。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按学期进行。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该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该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课程考试时,迟到超过30分钟者。

第三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校本部学生成绩表及已评阅的试卷均由继续教育学院装订保存备查,函授站学生成绩表及已评阅的试卷由函授站装订保存并汇总报继续教育学院。保存期为毕业后三年,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安排复查,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五章 免修、补考、缓考、清考和毕业后补考

第三十一条 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计算机、英语等相关课程,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该知识,可以凭获得的合格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以及学校认可的相关课程成绩,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具体办法如下:

1、符合申请免修条件者,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免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时注明“免修”。

2、实践环节、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即正常补考,其时间安排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2个月;对考试、考核缺考者或未参加补考者,不另增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特殊原因的由班主任提出,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前,其累计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时,均可参加清理性考试。清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后补考

对于办理了结业证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同一课程补考或下一年级毕业前的清考,如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成绩登记须注明为“毕业后补考”;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的处理,不能再参加补考或清考。

第三十六条 补考、缓考和清考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继续教育学院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并上报教育电子注册。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前尚有一些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学校发给成人结业证书并注明学习的课程。

第三十九条 插班进修学习的学生,在学完相应的课程后,学校发给成人结业证书并注明研修学习的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退学和取消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七章 学杂费

第四十一条 各类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杂费,逾期未交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在缴清所有的费用后,方能发给相应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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