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成人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成人教育办学行为,加强办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学是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网络教育,下同)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等类型的办学。
第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招生计划拟制、招生、教学、学籍、毕业生管理。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学校批准的单位不得以“荆楚理工学院”或“荆楚理工学院成教学院”等名义在校内外办学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办学。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成人教育办学。对有意向性的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成教学院须审查其办学资质,验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格证书等材料,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校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实地考察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信誉、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住宿条件、管理条件和安全措施。论证合格的单位须在学校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招生和组织教学活动,校外合作单位不得挤占校内教学资源。
第六条 经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与合作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未经学校授权签订的办学协议无效。协议文本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未经审查而造成民事纠纷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等,由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发放、统一招生录取。《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须盖学校或成人教育学院印章。其它单位不得私自印发成人教育的《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招生要求进行,做到真实、客观、具体,明确指出办班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点、管理形式、考试方法、毕业证书的样式等,不得以含混、虚假语言误导求学者。凡误导求学者造成民事纠纷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中介进行成人教育招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