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学位办〔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鄂学位〔2005〕11号)、《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特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依据《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研究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标准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并达到下列要求:
1、参加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
2、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参加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0分,且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未获毕业资格者;
(三)在学期间,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达到的要求者。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但处分期满一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后,认错态度好,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并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二)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成人高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同意。
第七条 学校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第八条 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校学位办;
(二)学位办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湖北省学位办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湖北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清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