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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成教学历学籍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20-10-20 15:44:40 来源:求学问校网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楚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被录取后,方取得省教育厅的注册学籍。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成人教育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所属的教学站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工作单位证明,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规定交费者暂缓注册。

第十条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等集中活动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学生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一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自行联系。持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征得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的证明,报我院审查同意后发转学证明和有关转学材料。开学后要求转学者,所缴费用不退。

第十二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教育部审核备案主办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学生;

2.有原校转学证明和入学档案,已修完的学科成绩合格(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而我校有适当的班级可插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因成绩低劣要求转学者;

4.成人高考录取分数较低,通过政策加分录取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专科学生拟转入本科者;

2.文科学生拟转入理工科、非外语类拟转入外语类专业者;

3.函授转为脱产;

4.艺术类学生;

5.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十七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予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养、治疗者;

2.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由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其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开学后提出休学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学生,其休学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2. 因病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第1条规定外,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3. 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伍(或转业、复员)后,必须在半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4. 休学期满三个月内,如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5.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或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请假、旷课、考试舞弊次数累计达到教学管理规定退学标准者;

2.累计七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经我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会同家长说服教育无效者。

7.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同意)者;

8.有其它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责任,但已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查提出书面报告,报请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开学后退学的学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其考核成绩记入学员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不进行考试,最终成绩即学生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课程讨论,平时测验等组成,由授课教师综合评定成绩后交教学科,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课程必须进行结业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其成绩由学生听课考勤成绩、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各占比例一般为20%、30%和50%。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课程结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持工作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随同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一次性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学生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载,作不及格门数累计。

第三十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面授学时数一半以上或缺交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转学籍管理员。

第六章 肄业、结业、毕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并可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 经重修考试或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3. 因考试作弊,毕业前不准补考者;

4. 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者及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给无学籍人员发放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登记表须经教学班和成教学院教学科签署意见,写出评语。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转入学生所在单位,载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并通过毕业鉴定,符合培养规格,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所在班级提出毕业申请,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和11月份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表(证明)等填写的姓名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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