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根据教育部41号令的规定,我院在《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七条规定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第六章升级、留级和退学,第二十二条(一)退学或劝退,第10条,规定学生在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予以退学处理。
2018年11月21日上午,继续教育学院(高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再次对此规定进行审议,会议一致通过以上规定,由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故对以上规定进行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