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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核查及资格
来源:求学问校网 发表时间:2012-12-05 浏览 50 次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现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焦作市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市司法局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焦作市应试人员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按照市司法局有关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按照户籍地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报名和户籍地均在河南省的不再调转,仍在报名地申报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0391—3569882
2012年11月23日
一、 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焦作市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市司法局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焦作市应试人员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按照市司法局有关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按照户籍地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报名和户籍地均在河南省的不再调转,仍在报名地申报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0391—3569882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