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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京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时间:5月17日-6月16日
来源:求学问校网 发表时间:2011-05-19 浏览 28 次
南京市关于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日、23日(星期六、日)两天进行。
10月22日 上午 9:00 - 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 -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3日 上午 9:00 - 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 -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科目设置及答题方式
考试科目设置仍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各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5〕42号)执行。
四、考试管理模式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报名工作
(一)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1年5月17日-6月16日,报名网址: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1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二)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于2011年6月13日-6月17日携带下列材料到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18号窗口接受资格初审,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三)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只要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四)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有收费票据需要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请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到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18号窗口领取,联系电话: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发票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于2011年10月17日-10月21日可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com,点击"准考证打印"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及合格证发放: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六、教材发行
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联系电话:(025)83232730。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日、23日(星期六、日)两天进行。
10月22日 上午 9:00 - 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 -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3日 上午 9:00 - 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 -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科目设置及答题方式
考试科目设置仍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各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5〕42号)执行。
四、考试管理模式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报名工作
(一)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1年5月17日-6月16日,报名网址: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1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二)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于2011年6月13日-6月17日携带下列材料到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18号窗口接受资格初审,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三)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只要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四)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有收费票据需要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请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到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18号窗口领取,联系电话: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发票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于2011年10月17日-10月21日可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com,点击"准考证打印"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及合格证发放: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六、教材发行
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联系电话:(025)83232730。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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