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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比尔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重点知识解答

来源:求学问校网     发表时间:2011-05-12     浏览 95

武汉比尔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重点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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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会计法》首次修改、再次修订各是什么时候?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4、哪个行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5、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7、《会计法》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规定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哪些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9、《会计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保护性规定是什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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